《法检速报》了解到,该案被告人敖银建,曾用名敖银健,男,年生。因涉嫌受贿罪于年8月20日被安龙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10日经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安龙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敖银建犯受贿罪,于年11月21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安龙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龙县人民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敖银建担任安龙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项目股负责人、股长期间,利用其在扶贫项目的认证、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项目资金拨付初审和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的职务便利,为相关项目实施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项目实施人所送或向项目实施人索要贿赂款共计,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敖银建收受杨某所送现金2,元;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敖银建收受杨某所送现金20,元;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敖银建收受杨某所送现金3,元;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敖银建收受杨某所送现金20,元;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敖银建收受杨某所送现金3,元。综上,被告人敖银建分5次收受杨某所送现金共计48,元。
二、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敖银建在安龙县德卧镇街上一餐馆旁收受蔡某所送现金15,元。三、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敖银建在安龙县塔山古某租住的房屋内中收受古某所送现金20,元。后被告人敖银建为了逃避处罚,已将20,元退还给古某。
四、年下半年,被告人敖银建以借款为由,向安龙县农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黎某2索要现金30,元;年上半年,敖银建以同样方式向黎某2索要现金50,元,共计80,元。
五、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敖银建在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西龙商贸城小区内收受毛某所送现金30,元。六、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敖银建以借款为由,在安龙县西城区家餐馆内向刘某1索要现金10,元。
七、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敖银建在自己家中收受胡某2所送现金20,元;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敖银建在自己家中收受胡某2所送现金20,元,共计40,元。八、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敖银建在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西龙商贸城的家中收受冷某所送现金20,元。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敖银建经安龙县纪委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敖银建违法所得的,元已全部上缴到安龙县纪委专户,且其已将罚金,全部缴清。
安龙县人民法院判决
安龙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敖银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敖银建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安龙县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鉴于敖银建经安龙县纪委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安龙县人民法院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决定对敖银建从轻处罚。
同时综合考虑敖银建认罪、悔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并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安龙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本案中,敖银建违法所得人民币,元,应予以追缴。
据此,根据被告人敖银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敖银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二、被告人敖银建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予以追缴(已缴清),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