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海口)年10月27日登了《律师要证明是律师,官司赢得太难了》的文章,文章载明:
“据海南日报报道,今年1月8日,原告钟律师持本人律师执业证原件、《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原件和需要查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到东方市国土局申请调查相关土地权属。东方市国土局要求其到东方市司法局盖章后才能查阅。对此,钟律师认为此举侵犯了其作为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提出行政诉讼,官司经过了二审,最后终于胜诉了。”
有点前不久引起轰动的“我妈是我妈”的证明类似情况。
后笔者又从《海南日报数字报》上看到名为《取证受阻律师状告国土局获胜》更为详细的内容:
“今年初,律师钟某到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调查取证,被要求到东方市司法局盖章确认律师身份。钟某认为,东方市国土局要求侵犯了其作为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故将东方市国土局告上法庭。
10月10日,海南二中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东方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东方市国土局要求上诉人到东方市司法局加盖公章确认上诉人的律师身份后,才受理上诉人的阅卷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
据悉,这是我省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政诉讼案件。
一审驳回:
国土局未侵权,律师败诉
经查明,今年1月8日,原告钟某持本人律师执业证原件、《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原件和需要查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到东方市国土局,申请调查相关土地权属。东方市国土局认为钟某申请调查土地权属提交的材料不齐全,要求其到东方市司法局盖章后才能查阅。钟某认为,东方市国土局的上述要求,属于任意加设行政审批程序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1月15日,钟某以东方市国土局要求其到东方市司法局加盖公章确认律师身份后,才受理调查申请的行为违法为由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月19日,东方法院以东方市国土局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东方法院认为,钟某提供的证明文件不能充分证明其代理律师身份或与其调查的信息存在利害关系,东方市国土局对其提供的材料持有怀疑,要求到东方市司法局盖章确认其身份,属于行政机关的审慎管理行为,不存在违法情形,未侵犯钟某作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一审判决后,钟某不服,向省二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改判:
要求盖章确认身份属违法
二审指出,上诉人钟某出具的《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中的查询内容为“调查土地权属”,鉴于该介绍信并未明确其所要查询的是土地登记结果还是原始登记资料,被上诉人东方市国土局应当向上诉人履行法律释明义务并听取上诉人的辩解意见,被上诉人可以要求上诉人补充提供法定的证明文件,但东方市国土局不应要求上诉人到东方市司法局加盖公章确认上诉人的律师身份后才受理上诉人的阅卷申请。
二审认为,东方市做出被诉行政行为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确认为违法行为。被上诉人及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的审慎管理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海南二中院最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东方法院行政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东方市国土局要求上诉人到东方市司法局加盖公章确认上诉人的律师身份后才受理上诉人的阅卷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
省律师协会会长廖晖认为,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律师权益的保障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对此,廖晖表示,海南二中院的判决对一些任性的行政权力部门起到一个警示作用,不能违法乱作为,不能私设权力壁垒,否则将被判决违法。”
可笑的是,一审判决后,该判决没有生效,年7月6日、7日、8日全国各主要媒体上流传着一篇新闻通稿《调查取证被要求证明身份律师状告国土局被驳回》。
笔者作为执业近17年的专职律师,其实也多次遇到过拒绝律师调查取证的情况,到某审判机关复印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被告知需要证明与此案有利害关系;到某国土局调查土地使用权情况,被告知需要立案受理通知书或用笔者个人身份证走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其实在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规定来看,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笔者也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