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案件胜诉了,但往往得不到及时执行,那作为申请执行人来说,该怎么办呢?我将陆续整理出部分资料,从刑事、民事执行程序着手,帮助申请执行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本部分先从申请执行人的基础权利着手,即先简单了解“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范围”,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主要有:
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移送执行。”
卢安龙律师简析:能作为法院执行依据主要为:民事、行政、刑事判决、裁定书;
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制裁决定书;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我国香港地区的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我国澳门地区的民商事判决、仲裁裁决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就上述地区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可与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二、对违法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以及申请复议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咸宁市广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咸宁市枫丹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的请示》(鄂高法〔〕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卢安龙律师简析:执行过程中,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或程序等难免会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当事人应该得到相应的救济方法和程序。上述规定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为相关权利主体提供及时、充分的救济,申请执行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应充分注意提出异议以及申请复议适用的条件和期限,得像平时诉讼一样去准备证据和法律依据。
三、有提级(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卢安龙律师简析:提级(变更)执行法院的规定,主要是对消极执行的情况,通过上级法院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的方式,排除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干扰,使案件及时得以执行。如果案件客观上也无法执行,适用此规定也没有实际意义,反而加大了自己和法院的负担,再者,即使提出此申请,上级法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再由原人民法院执行,原来的执行法官是否会迁怒于申请执行人的“告状”行为。
四、对案外人异议的中止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八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卢安龙律师简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异议的事由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是一种基于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提出的异议,有必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关于执行异议之诉,在《民诉法解释》中《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五、可以自行和解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