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落实检察听证工作,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推动司法办案中矛盾有效化解,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安龙县范围内公开选任安龙县人民检察院15名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范围
听证员人选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部分单位人员、专家学者,以及乡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中选取产生。
二、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23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识;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本院听证工作安排并经考察合格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较强群众工作能力;
2.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较强分析判断能力;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职责
被选任的听证员将受邀参与本院组织的案件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四、听证员权利
在听证活动中,听证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p>
(一)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向当事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提问;
(二)经听证主持人准许,独立发表意见;
(三)核对听证笔录和评议记录;
(四)获知案件处理结果及理由;
(五)按照有关规定享有其他履职保障权利。
五、听证员义务
在听证活动中,听证员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参加听证,针对听证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通过听证公正判断,发表意见;
(二)对听证员评议过程和内容保守秘密;
(三)对不公开举行的听证活动及案件情况保守秘密;
(四)听从听证主持人指挥,遵守会场纪律。
六、履职保障
为协助办案的听证员提供必要的保障,依据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听证员支出的交通费、餐费补助等。
七、听证员任职期限
听证员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每五年集中选聘、调整一次。
八、选任方式
(一)主动邀请。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
(二)单位推荐。商请人大、政协、基层自治组织、群团组织等相关部门、单位推荐符合条件人选。
(三)个人自荐。面向社会,符合选聘条件的可以采取个人报名的方式参加选聘,有单位的要经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同意。
九、选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年5月13日—年5月17日)
在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