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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十个执行典型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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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标题:《贵州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十个执行典型案例(年3月至年3月)》

1.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毕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案

2.都匀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与黄某某、王某某及都匀某页岩砖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3.贵州某国际贸易公司与文山市某有色金属公司买卖合同等纠纷执行案

4.张某某与贵州某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5.翁某某与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6.某县国土资源局与贵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7.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李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保全案

8.息烽人社局申请执行四川某建设公司欠薪案

9.陈某某与赵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案

10.王某遥与陈某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案

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毕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等合同纠纷执行案

毕节市中级法院通过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等方式,经三年多不懈努力,使一起涉及数千万元农民工工资和数千位购房者权益保护、执行标的约1.8亿元的案件成功执行和解并基本履行完毕,全案执行过程贯彻了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人文关怀,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案外人(购房群体)的利益保护。

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毕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耿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因毕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耿某某未履行贵阳仲裁委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毕节中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51亿元及利息。

该案年3月31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毕节中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毕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耿某某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经执行人员调查后,毕节中院依法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股权、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进行查封、冻结、扣划,并对被执行人未办理销售登记的不动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在即将启动拍卖程序之际,数百位购房者到毕节中院上访称法院拟拍卖的房产中,绝大多数已被房开商出售给上访者,且房开商以认购款、首付款或全部房款形式收取了购房者的大量房款,若法院强制拍卖,他们称将誓死守护所购房屋。与此同时,因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不能执行到位,在毕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多个楼盘提供劳务的大量农民工也陆续成批次到法院信访,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年5月,毕节中院执行人员查到被执行人耿某某在贵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大额股权后,立即实施冻结。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贵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协调工作。经反复磋商,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贵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年12月22日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书,约定由案外人贵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开发建设的部分房地产作价代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于年6月30日前将其用于抵债的资产备案登记在申请执行人(或者指定人)的名下。协议签订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年12月27日法院依法裁定解除了被执行人毕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部分未销售的商业用房,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的冻结。

年9月30日,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贵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将协议约定的资产备案登记在申请执行人(或者指定人)的名下,协议目的未能实现为由,申请追加贵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及对贵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部分项目用地和地上建筑物进行查封。执行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裁定追加贵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其开发建设的“某世界岛”项目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查封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

年1月15日,申请人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毕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耿某某及贵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商定三被执行人应连带清偿申请执行人债务金额为.00元,各方同意以贵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世界岛”现售楼部整栋商业用房进行清偿,并于年6月30日前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在申请执行人或其指定人的名下。年1月19日,根据该协议,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和解协议申请解除对“某世界岛”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执行法院于年1月23日依法解除了查封。同时,为确保执行和解协议顺利履行,防止义务人转移资产规避执行,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法院还应申请执行人请求,致函贵阳市某某区房屋监理所,请该所办理完该项目预售许可证后,立即通知法院督促各方当事人按约定将“某世界岛”现售楼部整栋商业用房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备案登记(或物权预告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名下。

年7月2日,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再次达成补充协议,对推进“某世界岛”相关抵债房产登记备案工作达成一致意见。经督促,贵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约定将“某世界岛”相关抵债房产全部备案登记在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抵债资产的折抵金额最终以房屋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单价为每平方米元。至此,执行标的金额1.亿元、涉及数千万元农民工工资和数千位购房者权益保护的重大执行案件基本执行完毕。

年8月31日,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专程送来锦旗,向毕节中院执行局表达了“执行为民显正气、热情高效促和谐”的赞誉。

都匀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与黄某某、王某某及都匀某页岩砖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执行法院在本案中实行司法“托管”,对被查封企业的不动产机械设备等难以拍卖或者不宜拍卖的财产,由执行法院选任管理人,对其实施强制管理,使企业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避免恶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待条件成熟后进行拍卖或其他形式处置,达到依法妥善执行的目的。

黄某某与王某某原系夫妻关系,都匀市某页岩砖厂系以黄某某名义投资成立的个人独资(非法人)企业。年12月都匀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作为贷款人,黄某某、王某某作为借款人,都匀某页岩砖厂作为抵押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都匀某页岩砖厂提供的抵押财产包括柳工轮式装载机1台、日立液压挖掘机1台、LOCOL装载机1台、配电设备1套、破碎机1台、细沙机1台、10KV墨良页岩砖厂变电器2台、制砖辅助设备1套、风力电机1套、窑车台,各方当事人此后在都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后黄某某、王某某归还了借款本金万元及部分利息。年7月30日和年11月5日,小贷公司与黄某某、王某某两次签订《贷款展期合同》,但在两次展期届满后黄某某、王某某仍未按约还款,小贷公司遂于年7月22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小贷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都匀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查封了上述抵押财产。年10月10日都匀市法院判令黄某某、王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小贷公司借款本金万元及息,都匀某页岩砖厂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判决书生效后,黄某某、王某某未履行相应还款义务。年1月6日小贷公司向都匀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黄某某、王某某除都匀市某页岩砖厂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匀某页岩砖厂也因为无资金投入濒临倒闭。都匀市人民法院于年5月30日委托北京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对该砖厂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元。涉及黄某某个人、夫妻及都匀市某页岩砖厂的诉讼案件多达件,而砖厂使用的土地系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承包而来,土地的性质为集体所有。经了解,被执行人资不抵债完全是由于经营不善,其生产的红砖在周边乡镇甚至其他县市都有很好的销路。如果简单拍卖该厂,无法充分利用承包土地和砖厂机械设备的使用价值,即使能拍卖成交,所得款项也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执行法院考虑可否通过司法“托管”的方式,让砖厂正常生产经营,将所得收入分配给债权人。年6月29日法院通知包括债权人彭某某、代某某、小贷公司等十余名债权人及被执行人黄某某、案外人霍某某召开听证会,各方当事人与案外人霍某某达成托管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都匀市某页岩砖厂由霍某某托管十年,即从年7月1日起至年7月1日止,托管费用为每年万元。除第一期托管费用扣除小贷公司优先受偿权78万元后,每期托管费用均以本金为基数按比例分配至义务清偿完毕止。二、所欠群众购砖款,托管人自行处置完毕后方对砖厂进行托管。三、托管人霍某某在托管时,需提供价值万元担保物。”托管协议签订后,部分不明真相的购砖村民纷纷前来阻挠托管人组织生产,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购砖村民代表与托管人进行磋商,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砖厂恢复生产,涉案金额七十余万元的余户村民通过提砖或者退款的方式实现了权利。尚未执行完毕的执行案件为26件,实际债权本金为万余元。两年来,托管人霍某某已向法院交纳共计万元的托管费,扣除小贷公司抵押优先受偿的78万元以及评估费等费用后,剩余款项已经分配完毕。

本案中,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托管,为执行正在经营之中的困难企业开创了一条新路,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被执行人亦从债务中解套另谋发展,实现多赢局面。

贵州某国际贸易公司与文山市某有色金属公司买卖合同等纠纷执行案

在贵州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文山市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等纠纷案中,盘州市人民法院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已往,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用时仅30天就执结标的额1.35余亿的案件。该案成功执结,既保护了国有资产,又促使民营企业重新起航,同时让原在该公司工作的周围居民恢复就业,解决了民生问题,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年,贵州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与云南文山市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及保管合同纠纷案,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案情复杂、涉案数额大且矛盾突出,经一审、二审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年5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被告文山市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贵州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8万元;被告文山市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贵州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96万元;两案标的总计1.35余亿元。判决还明确了其他内容。

此两案历时五年审结,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告未按时履行,原告申请执行。之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定盘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年10月18日,盘州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两案申请人贵州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被执行人文山市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系民营企业。案件在审理中保全查封的设备资产,主要用于矿产品的加工、冶炼,经济效益高,正常生产时可提供余个就业岗位。纠纷产生后已导致该厂停产数年,不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减少了周围居民就业机会。如能尽快执结案件,让工厂恢复生产,对支持国企、民企发展和保护民生,意义重大。

盘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时期,无论案情多么复杂,矛盾多么尖锐,都要想方设法化解,这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民企与国企共同发展。因此,该院决定两案并案执行,并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及执行局局长组成合议庭,遇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之后,执行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但发现双方对涉案的设备资产处置等问题,存在很大分歧。

盘州市人民法院决定,由分管副院长带领相关人员前往文山,实地查看涉案设备资产,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根据在文山了解掌握的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分歧意见、法律适用等问题,盘州法院多次讨论、研判,寻找最佳执行点、突破口,解决问题的思路逐步清晰,即法院应在双方搭建平台,促使闲置的设备资产尽快投入使用,实现合作共赢。

经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反复进行调解,双方均同意以共同委托的北京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涉案设备资产的评估价先进行拍卖。考虑到拍卖的设备资产价值巨大,且是专业的矿业加工设备,拍卖成功的可能性较小。为了节约办案时间,缩减办案周期,盘州法院没有坐等拍卖结果,预先做了两手准备,在拍卖的同时,继续促成双方面谈,为执行和解搭建协商平台,双方初步达成意见,若涉案设备资产流拍就以评估价以物抵债。经网络拍卖,涉案设备资产流拍。按照事先商议的意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

年11月14日,盘州法院院长带领相关人员到达工厂,与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的设备资产逐一进行现场移交,并召开会议,双方当事人就设备资产使用、今后发展方向等事宜进行了深入探讨,会上双方疙瘩尽解,彼此握手致意,表示接下来将精诚合作,让工厂尽快恢复生产,走上发展正轨。双方对盘州市人民法院院长亲自参与案件办理、亲自到一线指挥协调,其他法官依法履职、心系企业,使经过五年“马拉松式”诉讼的案件,在30天就迅速得到解决,表达感谢。年12月12日,盘州市人民法院收到贵州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送来的写有“为企业保驾护航正气浩然,给企业排忧解难克己奉公”的锦旗。

张某某与贵州某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空壳公司负债千万,表面无力偿还借款,执行法院和执行人员巧施妙计,以审计执行等方式让案件起死回生,展现了法院司法为民、公正执法的形象,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为今后类似案件执行积累有益经验。

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张某某与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该院调解,由被告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1万元,并从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被告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黔西南中院在执行一段时间后,考虑到被执行人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兴仁市法院辖区,由兴仁市法院执行便于更好地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中级人民法院遂下达指令执行函,指定兴仁市法院执行,同时对该案的执行进行指导和联动执行。

兴仁市法院在受理张某某申请执行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黔西南州中级法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1万元及利息等。兴仁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系空壳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困境。但执行人员感觉到,该公司的空壳状态,并非表面现象这么简单,可能存在“猫腻”。为让本案“起死回生”,执行人员对各种情况进行了分析、研判。经查,被执行公司股东谢某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出资不足和出资不实的情形,于是兴仁法院决定委托贵州某司法会计鉴定所对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司法审计。经审计查明,股东谢某某未在其认缴的出资额内缴足出资,尚欠认缴出资4万元,且出资不实。于是兴仁法院下达裁定追加股东谢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谢某某所有银行账户及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在黔西南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联动执行下,兴仁法院干警“三顾茅庐”成功将谢某某传唤至法院,因将面临被采取拘留措施及经执行人员的耐心释法明理,谢某某同意分期履行法律义务,并由贵州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某煤矿为担保,兴仁法院依法查封了该煤矿的采矿权及采矿设备等。最终,经两级法院共同努力,该案总计执行到位金额万余元,剩余款项万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此案系通过审计而执行结案的成功案件,据此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审计执行对破解所谓空壳公司的规避执行行为,不失为一妙招。

翁某某与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依靠上级法院协同和驻地党委政法委协调,综合施策,依法执行翁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案房屋在贵阳市交通大动脉人民大道项目的拆迁范围内,申请执行人翁某某已同贵阳市某房屋征收管理局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被执行人不愿将租赁房屋返还翁某某。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突出。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在此情况下,周密部署,攻克难题,成功执结该案,排除了对人民大道项目的影响,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翁某某与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年4月13日作出()黔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云岩区黔灵西路某某号房屋返还给原告翁某某;二、被告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翁某某房屋租金元,违约金0元。蒋某某不服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因蒋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翁某某于年8月向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后,立即约谈被执行人蒋某某,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某某与其妻熊某以租赁房屋被拆迁,致其房屋装修费用和附属设施补偿以及开设家庭旅馆的停业损失等未得到赔偿为由,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并提出相关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之后,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多次约谈被执行人,责令其自动履行判决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之法律后果,均遭被执行人拒绝。

涉案房屋在贵阳市交通大动脉人民大道项目的拆迁范围内。申请执行人翁某某已同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如果该案无法执结,人民大道项目的实施将受到阻碍。

执行期间,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多次向被执行人释明拆迁文件规定的程序、拆迁补偿对象、范围及标准等,并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和解,均因被执行人原因而未果。被执行人蒋某某与其妻熊某、子蒋某扬言得不到赔偿决不罢休。

由于该案复杂敏感,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执行方案。为确保万无一失,该院决定将该案提交法院驻地党委政法委予以协调。某区政法委及时召开协调会议,对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协调和部署解决。

年5月8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迁出房屋通知,责令其年5月18日前腾空房屋并返还申请执行人,逾期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仍然置之不理。

鉴于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执行人员数量较少,警力保障不足等问题,年6月15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有关规定,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汇报后,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该案,中院作出准予协同执行决定书。

年6月22日,通过区政法委的强力支持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同执行,强制执行清点组、警务保障组、见证公证组、执行监督组密切配合,在公安、消防等单位的协助执行下,按照协同执行方案既定的分工,依法开展强制执行。针对被执行人可能存在以自杀等方式抗拒执行的行为,提前联系医疗救护人员及车辆到现场附近,以防意外事件发生。经各方协力执行,最终顺利执结该案,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某县国土资源局与贵州某置业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执行案

执行法院在办理某县国土资源局与贵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中,在依法采取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的同时,践行善意执行理念,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获被执行人赠送锦旗,这在案件执行中是不多见的,体现了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贵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于年3月以万元的成交价,竞得黔东南州某县行政中心南面面积为.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年4月与该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贵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缴纳了万余元,尚欠万余元未缴纳。县国土局多次向某置业有限公司下达缴纳通知书,但该公司仍拖欠不付。县国土局遂诉至黔东南州中级法院。

该案经黔东南中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贵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于年5月18日前向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地块出让价款万元;年8月31日前支付剩余土地出让价款.55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贵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县国土局于年7月向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黔东南中院向被执行人贵州某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之后,中院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传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到工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运营、不动产等情况,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基本账户,查封其预售的等值房产。在此情况下,贵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不为所动,未主动与法院联系。

黔东南中院考虑到被执行人为民营企业,在该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中,已缴纳了70%以上的款项,剩余款项尚未缴纳,应非恶意,不宜简单处置其财产,有进一步做工作的必要。为此,黔东南中院及执行人员决定:一是上门耐心做被执行人工作,告知若不履行义务,将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黑名单”等措施,对公司房产的销售、招投标、下步发展等将造成严重后果;二是通过其法律顾问做工作,法律顾问比较容易理解法院依法作出的行为,作为公司的“自己人”,公司负责人也比较愿意接受其意见;三是根据被执行人的相关申请,考虑到该公司不是恶意拖欠,冻结其基本账户对企业正常经营和社会声誉将产生影响,且账内无钱,在取得申请人认同的情况下,对该公司账户解除冻结,由法院监管;四是允许该公司销售已查封的房产,出售一套解封一套等。中院及执行人员认真落实以上决定,反复做被执行人工作。贵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被法院伸出“橄榄枝”体现的司法温情所触动,经想方设法,多方筹措,在一个月内履行完毕1余万元,案件顺利执结,实现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共赢。

事后,被执行人贵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向黔东南中院执行局送来锦旗,上书“公平正义、司法为民”。同时表示,执行法院公正、公平、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让企业能够正常运行且声誉不受影响,也警醒了企业必须守诚重信,否则寸步难行,从心底感谢法院。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李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保全案

执行法院在当地党委政法委支持、三级法院联动、“执行警务化协同中心”强力出击下,跨越千里异地执行,排除地方不明势力阻扰,以近乎“现场直播”的方式,成功保全高价值挖掘机。

清镇市法院在审理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李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裁定对涉案两台小松牌液压挖掘机采取保全措施。

执行中,某融资租赁公司反映,作为保全标的物的两台挖掘机已被案外人强行转移离开贵州,公司根据挖机机载GPS定位系统,发现挖机目前在湖南省衡山县某维修公司仓库,但定位系统信号在此消失,如不立即采取行动,挖掘机将随时面临被转移、隐匿的风险。

执行法院当即作出异地保全决定,拟定如下行动方案:一是立即向清镇市委政法委汇报,以法院执行局干警为核心、以新成立的“清镇市执行警务化协同中心”为骨干,组建有公安特警参加的异地强制执行队伍;二是立即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报并请中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汇报,请求对本次执行行动给予支持和协调;三是立即联系贵州日报社等5家媒体,对本次执行行动进行全程监督和拍摄记录。

年8月27日傍晚,执行队伍长途跋涉后抵达湖南省衡阳市,并连夜召开现场部署会,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开展研讨。同时,某融资租赁公司反映,该公司已安排员工到有人看守的挖掘机藏匿地点,悄然在挖掘机上安装了定位系统。

年8月28日,执行队伍依据定位系统发出的信号,对相关区域开展搜索,成功发现其中一台(另一台挖掘机因对方放置干扰器,无法定位)。但该挖掘机电路板已被拆卸转移,无法正常发动。根据预案,执行警务化协同中心民警立即在现场拉起警戒线,保障技术人员对挖掘机进行修复。

衡山县案外人王某等闻讯后,纠集不明真相的人员数十人抵达执行现场,同时以数辆高档汽车将现场唯一通道强行堵住,数次冲击警戒线,企图阻碍执行。

随行五家媒体记者在执行干警及公安特警的保护下,对现场情形全程拍摄记录。同时,依托执行指挥中心的信号传输功能,执行员随身佩戴的执行单兵系统将现场情况实时传输回千里之外的清镇法院执行指挥中心。鉴于现场情况复杂紧急,在执行指挥中心坐镇的清镇法院院长及分管副院长立即指示现场负责人在确保执行人员安全、确保秩序稳控的情况下,坚守法律底线,坚决执行任务,务必确保对执行标的的控制。同时,立即将上述情况向市中院、省高院作汇报,并获支持和帮助。

慑于执行人员的坚决态度,慑于在场媒体的现场记录,慑于法律的威严,王某终于与某融资租赁公司协商一致,主动撤回相关人员和车辆,并将另一台隐匿的挖掘机交出,由执行法院带回。

本次执行活动的顺利完成,有赖于执行法院前期缜密的执行预案,有赖于中院、高院的协调支持,有赖于“执行警务化协同中心”的强力支撑,有赖于新闻媒体的全程监督和支持,系各方协作的结果。

息烽人社局申请执行四川某建设公司欠薪案

息烽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息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人员跨越三省市,奔波多个部门,在执行中讲究方法,与被执行人斗智斗勇,为名农民工讨回余万元工资。

年9月26日,冯某某、李某某等人到息烽县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息烽县南山驿站公园大地花海项目中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息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息烽县人社局)立案调查后,于年1月6日向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足额支付冯某某等名工人工资共计余万元。该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经息烽县人社局催告,仍未履行,息烽县人社局遂向息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涉及人数众多、标的较大,可能影响当地社会稳定,息烽县人民法院受案后立即召集执行团队干警认真研判、制定执行方案,在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车辆无果的情况下,分析该公司可能有分支机构,或将存款转入其分支机构账户、工程账户等,遂通过各种途径查找被执行人招投标信息、分支机构信息、在建工程项目等。在深入了解被执行人情况后,法院选派三名专业知识扎实、实战经验丰富的执行员前往重庆、成都两地进一步调查。

三名执行员赶到重庆,通过两天的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名执行员随即赶往成都,到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工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单位逐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所持有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分支机构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30余个银行开户信息及动产、分支机构、不动产信息。据此掌握了被执行人向息烽县人民法院申报的财产情况不实,存在虚假报告的情况。执行员找到该公司负责人,告知其虚假报告财产的法律后果,该负责人在法律的威慑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即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向息烽法院指定账户汇款万元,对余款部分以公司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为由请求延期付款。执行员一边让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边继续到相关银行进行调查,在平安银行成都双流支查询到该公司账户中有存款万元,立即采取冻结、划拨措施。

在历时一周的“追讨欠薪”中,执行人员跨越三省市,奔波多个部门,执行到位资金万元。执行人员返回后,被执行人慑于法律威力,主动联系执行人员又缴纳案款90余万元,该案总标的余万元全部执行到位,名农民工如愿领到了辛苦费、血汗钱。

陈某某与赵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案

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房屋进行查封,并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后,依法审查,抽丝剥茧,公正裁决,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否定了案外人的阻却行为,有效推动了案件的顺利执结。

年6月30日,陈某某向安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赵某、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根据生效判决书,赵某、韦某某应当偿还陈某某借款本金000元及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韦某某(系夫妻关系)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如实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赵某、韦某某一直未履行也未进行财产申报,该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某所有的位于兴义市某小区面积.07平方米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两年(从年11月2日至年11月1日止)。年3月,案外人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称该房屋已经由赵某在查封之前抵偿给韦某伦、李某某,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执行异议立案后,执行法院围绕相关证据,从房屋转让协议、按揭房屋还贷情况等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

经查,案外人韦某伦、李某某系被执行人韦某某父母、被执行人赵某岳父母。案外人韦某伦、李某某称于年5月10日与赵某、韦某某签订有《住房转让协议》,但是法院在询问案外人时,其称向被执行人支付的购房款元,系被执行人欠案外人为其修建房屋工钱140元及被执行人向案外人借款60元构成。但并未向法院出示相应的工程结算单、借条及收条等相关材料。且案外人提交申请时称签订《住房转让协议》时的60元系当天现金支付,但在法院询问时却称该60元系年11月被执行人韦某某向案外人所借,前后相互矛盾。另案外人提供的年7月4日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及年3月22日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款明细单中的还款人均为被执行人赵某,案外人称未办理过户系因考虑赵某用公积金贷款利息较低而未办理过户登记。经依法审查,其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规定,故案外人提出的权利不足以排除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作出了驳回案外人异议请求的裁定。后案外人韦某某、李某某不服该裁定,向该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年10月29日作出()黔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韦某某、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执行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进行积极审慎审查,注重证据之间是否形成证据链,最终以案外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案涉房屋的权利,驳回其异议请求,并在经过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后,驳回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推动了案件的顺利执结。

王某遥与陈某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案

执行法院严格对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审查,释法析理,依法驳回案外人欲阻却执行的不当行为,促成案外人主动配合执行,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年9月15日,被执行人陈某芳因承建工程需资金周转,向申请执行人王某遥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到期后归还本金2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借款到期后,王某遥多次催收无果,遂于年6月4日向思南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芳偿还王某遥借款2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判决生效后,因陈某芳未主动履行,王某遥于年8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陈某芳曾于该案审理期间,将自己所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转存20万元至案外人王某齐银行个人账户后再转入其妻田某茹个人账户;转存30万元至陈某发银行个人账户。执行法官随即依法对案外人田某茹、陈某发的前述账户进行了冻结。

年8月23日、8月31日两人分别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田某茹称,其与陈某芳虽系夫妻,但陈向王某遥所借的20万元并未用于家庭开销,是其个人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外,案件审理中并未将其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其不属于义务主体,为避免执行错误,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陈某发称,其与陈某芳本身存在债权债务关系,30万元是陈某芳医病所借,转入其账户的30万元是偿还借款,法院对账户冻结明显错误,请求予以解除。

经审查查明,陈某芳在王某遥诉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于年7月7日将其所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0万元转到王某齐个人银行账户后又全额转入了其妻田某茹个人账户。同一天还将30万元转入了陈某发个人银行账户。

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转移财产至他人名下,不能阻却法院对该财产的强制执行。陈某芳向王某齐转款20万元,因陈某芳与王某齐从未有过经济往来,随后又要求王某齐将钱转到其妻田某茹的账户,陈某芳的行为系恶意逃避债务,案外人田某茹提出的异议不能排除对该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故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另一案外人陈某发提出30万元是陈某芳偿还的借款,但其陈述借款时为现金支付,作为30万元的借款金额,现金支付明显不符合常理,虽然两人均承认是借款,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借贷关系客观成立,故对陈某发的异议申请亦不予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法院裁定驳回了田某茹、陈某发的异议申请。裁定作出后陈某发未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田某茹提起诉讼后又撤回了诉讼。该案最终顺利全额执行完毕。

本案中,案外人在知道被执行人负债的情况下,不积极劝导被执行人清偿债务,反而帮助其隐匿财产,企图通过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来阻碍执行,其无理的请求当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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