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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公告
关于对年年应裁未裁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凭证的驾驶人拟作出行*处罚决定公告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之规定,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对名机动车驾驶人于年、年年在开展的无牌、无证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工作中,因实施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被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开具行*强制措施凭证扣留其驾驶的机动车,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处理,拟对你等名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有你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作出行*处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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