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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8号
营业执照名称: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注册号:,经营者:熊博文,经营场所: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安坡路街2号;经营范围:糕点加工销售;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编号:JY44;经营者姓名:熊博文;有效期至年03月30日。
年03月12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安坡路街2号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工作时,在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的经营场所内发现一名食品经营人员(熊博文)未取得健康证明,现场不能提供健康证明,并且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下达了《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字[]8号),并且告知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要在年03月19日前取得健康证明;年03月20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安坡路街2号对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进行食品安全复查工作时,发现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的食品经营人员(熊博文)仍未取得健康证明,现场不能提供健康证明,并且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遂于年03月22日将案件来源信息进行登记并上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年03月12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安坡路街2号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工作时,在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的经营场所内发现一名食品经营人员(熊博文)未取得健康证明,现场不能提供健康证明,并且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下达了《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字[]8号),并且告知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要在年03月19日前取得健康证明;年03月20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安坡路街2号对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进行食品安全复查工作时,发现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的食品经营人员(熊博文)仍未取得健康证明,现场不能提供健康证明,并且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给予警告后,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以身体健康、没必要取得健康证明为理由,拒不改正,**仍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年03月12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进行现场检查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涉嫌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证据二:年03月12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涉嫌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告知要在年03月19日前取得健康证明的事实。
证据三:年03月20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进行现场复查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复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涉嫌仍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证据四:年03月25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提供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真实性的事实。
证据五:年03月25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1份,证明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通知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进行询问调查的时间、地点和所需材料的事实。
证据六:年03月26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进行询问调查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证据七:年03月26日,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真实性的事实。
证据八:年03月26日,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经营主体资格真实性的事实。
证据九:年03月26日,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经营场所存在性和真实性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检查人、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字认可。
年04月01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送达了《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市监罚告字[]8号)和《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罚听告字[]8号),告知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金额等,同时也告知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已经构成了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已经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在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过程中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材料,未造成不良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00元)。
当事人安龙县麦稻面包蛋糕店(熊博文)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应到中国农业银行安龙县支行(帐户:安龙县财政局,帐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向本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复议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向安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政府递交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来源:安龙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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