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论坛
黄平苗族婚俗初探
杨德
[内容摘要]苗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其婚姻问题源远流长。探讨这个民族的婚姻家庭制度,对于了解该民族的历史、族源和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意义。本文试从黄平县、施秉县、镇远县、凯里市北部、余庆县、瓮安县、福泉市、安龙县、兴仁县等地(以下简称黄平等地)的苗族“游方”、“姑舅开亲”、“长住娘家”和“夜婚”等方面进行探讨,不妥之处,请专家、读者指正。[关键词]兄妹结婚;姑舅表婚;长住娘家”;夜婚一、游方成婚是“兄妹结婚”的遗俗游方,是黄平等地苗族青年男女择偶的主要形式。每到农闲的正、二月和十冬腊月,这些地区的苗族青年男子便邀约三五一群、七八一伙,到几里、十几里甚至几十里外的异宗、异姓和可以相互通婚的苗寨,与女青年游方。游方,是在游方坡上进行。每一个苗寨,都有一个或几个游方坡。凡是异宗、异姓和可以通婚的男青年,都可以上游方坡去与女青年游方。男青年先上游方坡后,其中一些男青年吹木叶,一些人拍手掌,一些人唱山歌,他们用这种方式通知女青年,请她们到游方坡来谈恋爱。女青年在这个农闲季节,也三五一群、七八一伙的聚集在一起绣花。当她们听到游方坡上有人拍手掌、吹木叶或唱山歌时,便知道有远方的客人来了,就各自回家收拾打扮,然后一起上游方坡去。当女青年们上到游方坡时,男女青年互问姓名,以便称呼。经过一阵对歌之后,哪一个男青年如爱上哪一个姑娘,便唱着山歌请那个姑娘单独到一个幽静的地方去交谈。经过多次交谈,如男青年真正爱上那个了姑娘,便向姑娘要“心”来看,即向姑娘讨要珍贵的信物;如姑娘也真正爱上那个男青年,便把贵重的银手圈或银项圈等作为信物赠送给那个男青年,这表明了这个姑娘已把爱之心交给了那个男青年。那个男青年得到女方的信物后,便回家请父母或其他人到女方家去,征求女方的父母或哥弟的意见。如双方家长都满意这门婚事,便选择一个吉日良辰,给他们举行结婚仪式。这种婚俗,与古代兄妹游方结婚的形式一样。传说,姜央和雷公斗争,雷公发动洪水,淹没世人,世间只剩下一对藏在葫芦内的兄妹未被淹死。洪水过后,为了传播人烟,在“嗄里”、“竹子”等人的劝说下,香两和香芒邀约去游方。“一个背背蓬,一个戴斗笠,一个*夸去,一个*木来,来到半路上,来到李树下,兄妹脸碰脸,兄妹脚挨脚。葫芦兄妹俩,香两和香芒,游方成夫妻,板凳相挨坐。”(《苗族古歌》-页)”“香两”和"香芒"是同娘生同母养,但为了成婚传播人烟,只好违背伦理道德,游方成夫妻。又如“木叶没人奏,芦笙没人吹,没人去游方,游方坪长刺,刺多根交错,剌叶互遮掩,荫去半边山,可怜姑娘们,成天在屋边,跟爹娘纺线。”(《开亲歌》页-页)这段话虽然是记录了沉亲时的情景,但当时的游方形式与兄妹游方结婚的形式一样,也与现在黄平等地苗族游方择偶的形式一样。笔者认为,黄平等地苗族游方成婚习惯是古代“兄妹结婚”的遗俗。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黄平等地的苗族男女青年不再用游方的形式来择偶,而都到广东、浙江等地打工时后互相认识,并谈恋爱成家。而今,村村寨寨的游方坡已长满了刺。二、“姑舅表婚”习俗起源于那普那路亚家庭时期姑舅表婚是明代以前黄平等地苗族婚姻的主要形式。这种婚姻形式到民国时期在某些地方还有残余。在这种婚姻制度下,姑妈的女儿必须优先嫁给舅父的儿子。“这种强制性婚姻,在古代已为当事人和群众反对,因此婚姻纠纷经常发生。反抗最激烈的是现在的黄平、施秉和炉山(今凯里)北部等地的苗族,在他们世代相传长达一万五千多行的《开亲歌》中,竟以很多的篇幅叙述这一斗争。经过相当长的年代,这个地区的姑舅开亲制度,在明代以前终于废止了。”(《苗族简史》页)如:女儿长大后,首先征求舅家的意见,若是舅家要娶,外甥女就不得外嫁;只有舅家表示不娶时,方可另择对象。这种婚姻形式,从数代人来看,上一辈是舅方,下一辈是姑方;反之,上一辈是姑方,下一辈则是舅方。由于双方轮流充任姑舅,相互对流通婚,形成交错的从姑舅表婚。笔者认为,这种婚姻形态,是起源于普那路亚家庭时期,即《开亲歌》中的“逼嫁”时期。从“逼嫁”歌中唱道:“真也逼姑娘,假也逼姑娘,逼妹嫁舅家”,使扁金姑娘“心情真难受,实在太悲伤”,只有“哭到堆柴处,哭到石堆旁”,最后“哭到门边边,依依离爹娘。”逼得扁金姑娘出了家门,“回头看村寨,眼泪挂两腮”。扁金被逼到舅爷家,嫁给一个没有犁头高的男孩子做媳妇。如“她那个爱人,向东犁三犁,向西犁三犁,犁头比他高,提也提不起,犁倒把他压,痛哭滚地下,哭声遍田坝”。(贵州民族研究所编的《开亲歌》第页-页)后来由于扁金以死来反抗舅爷即他男人的父亲,终于被她舅爷撵回娘家。扁金的舅爷逼嫁不成,只好向扁金家母亲索取大量财物:“白银三百两,骡马三百匹,水牛三百头,鸭子三百对,花布三百块”。由于要的“外甥女钱”数额巨大,“扁金家老娘不得银赔亲,只好这样想,只有去刻木,记在刻木上”。把外甥女钱的名目数额“记在刻木上”,成为一种债务。这种婚姻制度,与明代以前黄平苗族的婚姻制度一样。如“所谓姑舅开亲,即姑家之女必须嫁给舅家的儿子,否则必须给舅家一定的财礼才能他嫁。”(《苗族简史》页)。自明代以后,特别是解放后,自由恋爱已成为黄平等地苗族婚姻的基本形式,过去较为明显的交错的姑舅表婚和单方姑舅表婚受到了很大的冲击,逐步走向衰亡。但是,由于长期受到姑舅表婚的影响,使舅父在苗族的婚姻和家庭中仍然享有特殊的权力。如现在的黄平等地苗族中仍然有“高则尖山坡,大则亲舅爷”的说法。舅权大,是因为在那一时期舅父与外甥是同一大家庭的成员,群婚所造成的“知母而不知父”的情况,舅父便成为外甥们生活的直接监护人。但随着父权制的确立,子女们由从母居转变为从父居,舅父与外甥子从原先同一个母系大家庭分裂出来,各自生活在不同的家庭内。这一系列变化,在黄平等地苗族父权制发展不很充分和姑舅表婚长期流行的条件下,造成了舅权与父权相并列,一直延续下来。另一方面,也说明母权制家庭在黄平等地苗族中消逝不很遥远,父权制家庭确立的时间还不很长。如黄平等地苗族对“公婆”、“父母”、“哥嫂”、“哥姐”的称呼则是“婆公”(wud)、“母父”(mabbak)、“嫂哥”(nieeddial)、“姐哥”(addial)。这些大概也是“母权制”的遗迹。三、“长住娘家”既是母系氏族制度的残余,也是母权制对父权制斗争的延续。“长住娘家”是黄平等地苗族婚姻中的一种习俗,这种习俗至今还保留着。苗族女子与男子结婚后,并没有立即到男家去住,而是常住在娘家,只有在农忙季节或逢年过节等节日,夫家派人去接,新娘才到夫家去短住几天,最长不能超过十三天。新娘到夫家短住期间,也是处在半客的地位,受到夫家老少的照顾和优待。不让干粗重活路,只是做一些轻巧活,然后陪着小姑绣花、打毛线等。女子“住家”时间一般是一、二年,多则三、四年,直到怀孕,才安心到夫家居住、生孩子。如果孩子在娘家生,就“犯了禁忌”,男方要遭到指责,必须给女方家赔礼道歉,并挂红才了事。“长住娘家”这种习俗,是母系氏族制度的残余。因为母系制向父系制过渡时,当然不可能一下子就让妻子搬到丈夫家居住。一种制度的改变还需要很长的时间,在这漫长的过程中,前一种制度的残余将保留下来。正如苏联著名人类学家M·O·柯斯文曾经指出:“‘返娘家’的风俗是属于从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时代的现象,它特别反映了从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和从妇居制向从夫居制过渡的情况。这种风俗也发现于处在或者保存比较显著的或者保存比较不显著的母权制的过渡情况的社会里。而且这种风俗总是和许多其他的母权制残余或从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残余结合在一起的。”M·O·柯斯文《返娘家的风俗》(《民族问题译丛》年第4期)。同时,“住家”又是“母权制”对“父权制”斗争的延续。在原始社会中期,以“从妇居”形式为主的母系氏族为了抵制向以“从夫居”形式为主的父系氏族社会的过渡,曾采取了各种形式的斗争,“长住娘家”习俗就是这一时期互相斗争的产物之一。因为在形成习俗之后,女子们又长期挣扎地生存下去,一些比较原始落后的古老民族或其后裔都是世代继承传授这些习俗的滋生地,与“长住娘家”习俗一起,往往还伴随着有利于维护母权制的“入婚”的习俗,同时也伴随着有利于维护父权制的“抢婚”习俗。这两种类型习俗所展现的针锋相对的斗争,实际上反映了“母权制”与“父权制”激烈斗争的情况。总之,黄平等地苗族“长住娘家”习俗是母系氏族制度的残余,同时又是这一时期“母权制”与“父权制”斗争的一种折光反映。四、“夜婚”始于周代,是“父权制”代替“母权制”时期的产物“夜婚”是黄平等地苗族特有的婚俗。在我国几十个民族中,在夜晚结婚的较少,即便是苗族内部,因地域的差异,其他地方的苗族也没有“夜婚”的习俗。黄平等地苗族青年男女结婚,一般是在二月或十冬腊月的上半月举行。在这几个月中,他们选择了一个吉日良辰,由男方家请五六个或七八男青年,吃过中饭,从新郎家出发,到女方家接新娘。走到新娘家的寨子,新郎便从随同的人中请两个比较老练的人,先到新娘家,向新娘的父母或哥弟说明来意,请他们给新娘准备出嫁所需的物品。其他随行人员与新郎到游方坡,与新娘和她的女友游方。到了天快黑时,除新郎外,接新娘的人员一般都和新娘一起回到新娘家吃晚饭。饭后,接新娘的人打着电筒,把新娘接去。新娘打着一把布伞(解放初新娘穿着新打的草鞋),走路到夫家去。据说新娘穿草鞋的习俗,是不忘其祖先逃难之苦(《苗族筒史》12页)。新娘的女友少则十几人,多则几十人纷纷前来送新娘新郎。在送行中,男女青年一边走一边对山歌,缓缓而行。因为新娘去夫家的路上,特别小心行走,不能滑脚,如滑了脚,则认为不吉利。送行的姑娘们一直送出几里路上才返回去。这种婚俗,与孔颖达在注《礼记·婚义》中说:“婿以昏时来,妻则因之而去”很相似。这里的“因”是随从的意思,是说男子在黄昏时亲自到女家接妻子,妻子随着丈夫走了,这就叫做“昏因”。可见,昏因就是结婚。又如周代《说文》载:“礼娶以昏时,故曰婚”。就是说,在周代娶媳妇,送新娘是在黄昏时刻,所以将男女结合的这个时候称为结婚。这里指的周代,也就是周族,是与夏商两族同时代的。张传玺曾指出:“周族居住在今陕西渭水中游以北的一个历史悠久的部落,在时间上,大约与夏、商两族同时。《史记·周本记》记载:有邰氏之女名姜原,在野外踩了‘巨人’的脚印,就生了一个男孩,名弃。姜原时,周族大约尚处于母系氏族制时间,所以她是周族的祖母。至弃时,已过渡到父系氏族制时期,所以弃是周族的始祖”。(《中国通史讲稿》上集36-37页)从这个记载来看,周族时是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时期。又如范文澜指出:“九黎族驱逐炎帝族,直到涿鹿……”“居住在南方的人统称为蛮族。其中九黎族最早进入中部地区。”“九黎族经长期斗争后,一部分被迫退回南方,一部分留在北方,后来建立黎国,一部分被炎黄族俘获,到西周时还留有‘黎民’的名称。”(《中国通史修订本第一编》第八十九页)这个记载说明,苗族先民最早进入黄河中下游地区的,并建立了黎国。这个黎国是与周族、夏族和商族同时代。而这个黎族就是苗族的祖先。所以说,周代《说文》载的“礼娶以昏时,故曰婚”是指当时黎族的婚俗。如果不是指黎族,那么指哪个民族呢?周、夏、商族是没能这种习俗。同时,这个“夜婚时”、“礼娶”而不是“武夺”,因此,“夜婚”不是“抢婚”的遗俗,而是由“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时期的产物。在黄平苗族中有这样一个传说:在母系氏族时间,男子是嫁给女子的,胆大的男子到女子家后,往往因感情不和或其它原因而常常逃跑回去。后来改为女子嫁到男子家去,男子为了防止女子逃婚,便在夜间去接新娘,使女子到夫家后不敢逃回去。即使有个别女子要逃婚,也逃不快。从现在黄平等地苗族婚俗来看,结婚之夜,女子行走不能滑脚,如滑了脚则认为不吉利。这个习俗可能是限制女子的行动而制定的,而这个限制大概是从那时沿袭下来的。这虽然是一个传说,但也可以说黄平等地苗族的“夜婚”是“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时期的产物。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黄平等地的苗族男青年去接新娘,都是用小车去接,不再走路了,但仍然是在夜间进行。综上所述,“游方”是“兄妹结婚”的遗俗,;姑舅开亲”习俗起于普那路亚家庭时期,即“逼嫁”时期;“长住娘家”是“母权制”对“父权制”斗争的延续;“夜婚”则是“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的产物。同时也说明,黄平等地苗族婚姻家庭是由兄妹婚——兄妹子女婚——姑舅表婚——不落夫家——夫一妻婚的道路。作者简介:杨德,又名杨明午,苗族,黄平县人。系中华诗词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土地学会会员,中国国土资源作家协会会员,贵州省作家协会会员,民俗、法学研究员,黔东南州社会科学院特聘研究员。通讯